(2015)长经开执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吉林正洋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正洋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0037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正洋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田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忠甫,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正洋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民一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