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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范杰、程永刚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杰,程永刚,郭锡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643号原告范杰。委托代理人武淑芬,晋中市司法工作者协会祁县办事处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永刚。被告郭锡翠。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杰与被告程永刚、郭锡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杰负担。审 判 长  王成武审 判 员  陈希芳人民陪审员  龙俊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