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范杰、程永刚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杰,程永刚,郭锡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643号原告范杰。委托代理人武淑芬,晋中市司法工作者协会祁县办事处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永刚。被告郭锡翠。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杰与被告程永刚、郭锡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杰负担。审 判 长 王成武审 判 员 陈希芳人民陪审员 龙俊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