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民二初字第0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诉被告国某某、被告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国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二初字第02060号原告田某,男,汉族,1986年2月19日生,现住黑山县。被告国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1日生,现住黑山县。被告保险公司,住所地黑山县。负责人景某某,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田某诉被告国某某、被告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国某某被告保险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刘翠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思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