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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2218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永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峻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