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2218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永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峻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