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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4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兰孝全与徐世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781号原告兰孝全,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温泉镇七沟村***号。身份证号码:3702221953********。委托代理人兰恭文。被告徐世丰,1955年7月3日。原告兰孝全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孝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孝全负担。审 判 长  孙玉贵审 判 员  房祥安人民陪审员  于维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