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4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兰孝全与徐世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781号原告兰孝全,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温泉镇七沟村***号。身份证号码:3702221953********。委托代理人兰恭文。被告徐世丰,1955年7月3日。原告兰孝全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孝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孝全负担。审 判 长 孙玉贵审 判 员 房祥安人民陪审员 于维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