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6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余志光、浙江川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川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子海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光,浙江川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子海,朱超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6460号原告:余志光。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兰友,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川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月平。被告:朱子海。被告:朱超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志光与被告浙江川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子海、朱超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余志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 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