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三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三初字第266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儿张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打我,好吃懒做,喝酒、上网打游戏成瘾,夜不归宿,赌博成习,无生活自理能力,导致无法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我抚养,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儿张某。2015年5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婚生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后原告诉于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交任何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分居时间也较短,不符合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思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