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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叶柏连与江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柏连,江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029号原告叶柏连。委托代理人杨昌奎,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敏,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杨。原告叶柏连诉被告江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柏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3元,减半收取1236.5元,由原告叶柏连负担。其余1236.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叶柏连。审 判 长  黄冬冬人民陪审员  陈世芬人民陪审员  黄玉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麦琼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