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孙桂华与顾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华,顾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孙桂华,居民。委托代理人师忠华,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义,居民。原告孙桂华诉被告顾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桂华诉称,被告顾义为徐州哪吒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朱广兵担保向原告孙桂华借款148800元,于2014年9月15日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息2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金148800元,利息38688元,合计18748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借款人朱广兵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已由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借款人朱广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本案涉及的借款涉嫌属于朱广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部分,故应裁定驳回原告孙桂华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桂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翟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