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井街新场新力工业区自编5号。法定代表人罗志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37号。法定代表人张升,该公司董事长。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依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双商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双商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由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维审判员 何 敏审判员 吴宪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伟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