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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可可与被执行人杨永芳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可可,杨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聂可可。被执行人杨永芳。申请执行人聂可可与被执行人杨永芳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2011)古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杨永芳不得干涉和阻止原告聂可可采用悬空作业的方式对双方相邻处原告房屋外墙进行粉刷和防水防漏处理。原告在必须利用被告房屋楼顶平台进行施工时,被告杨永芳应提供必要的便利;二、原告聂可可在进行上述施工行为过程中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侵害被告杨永芳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被告杨永芳房屋设施有所毁损,并及时清理好施工现场遗留的各种废物等。被告杨永芳对原告聂可可清理行为应提供必要便利;三、被告杨永芳赔偿原告聂可可损失人民币22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并由被告杨永芳承担案件受理费6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杨永芳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聂可可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永芳已履行了上述的义务,并交纳了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古丈县人民法院(2011)古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石建华审判员  向雪原审判员  孔涯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军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