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安庆市红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安庆市大观区天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红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市大观区天桥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968号原告:安庆市红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法定代表人:赵敬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凡凡,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庆市大观区天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名为安庆市大观区联盟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负责人:黄小平,该社居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红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大观区天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红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红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庆市红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为60元,由原告安庆市红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洪浩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