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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韩军与王殿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军,王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韩军,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王殿武,男,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韩军与王殿武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在换完岳武的债务之后在用工资偿还韩军的欠款,现住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该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川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