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韩军与王殿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军,王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韩军,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王殿武,男,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韩军与王殿武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在换完岳武的债务之后在用工资偿还韩军的欠款,现住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该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川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