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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阮林胜与周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林胜,周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185号原告:阮林胜,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石礼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盾,男,3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林胜诉被告周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林胜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林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阮林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姣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