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民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腾鑫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尔滨腾鑫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催字第14号申请人哈尔滨腾鑫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364号。法定代表人韩丽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丽萍该单位职工。申请人哈尔滨腾鑫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做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出票人为哈尔滨海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20万元,出票日期2015年4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0月8日,汇票号码为3130005125714064、收款人黑龙江省强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哈尔滨腾鑫誉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冷传滨人民陪审员 安 悦人民陪审员 李 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