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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民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柴国景与淅川县海钰钢结构有限公司、庞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国景,淅川县海钰钢结构有限公司,庞海峰,汪新丽,牛永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商初字第200号原告柴国景,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0日。被告淅川县海钰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海峰。被告庞海峰。被告汪新丽,女,生于1973年2月22日,系被告庞海峰的妻子。被告牛永恒,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国景诉被告淅川县海钰钢结构有限公司、庞海峰、汪新丽、牛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淅川县海钰钢结构有限公司、庞海峰、汪新丽、牛永恒所有的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淅川县海钰钢结构有限公司、庞海峰、汪新丽、牛永恒所有的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闫 莉审 判 员  井金侠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