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2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赤峰国强与黄明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国强脚手架租赁站,黄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874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国强脚手架租赁站。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经营者,侯国强。被执行人黄明利,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赤峰国强与黄明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2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明利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广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