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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艳与魏志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128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宝坻区高科饲料经销处业主),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魏志深,农民。申请执行人张艳与被执行人魏志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61元,执行费20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志深现暂无下落,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1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玉川助理审判员  戴英军助理审判员  赵栢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宗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