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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谷荣宗与钱云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荣宗,钱云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谷荣宗,农民。委托代理人:汤兴潮。被告:钱云伟,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公司。代表人:陈维未。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荣宗与被告钱云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荣宗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荣宗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荣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3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谷荣宗负担。审 判 员 林军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雄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