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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黑河市龙源建材制造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杜世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河龙源建材制造公司,杜世祥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民初字第26号申请人黑河龙源建材制造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号商住楼000105室。法定代表人李潮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峰,黑河市爱辉区兴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杜世祥,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杜敏,女,汉族,系被申请人杜世祥女儿。委托代理人曲丽玮,黑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黑河市龙源建材制造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杜世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龙源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峰,被申请人杜世祥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敏、曲丽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黑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黑河市仲裁委)于2015年8月7日作出黑市劳人仲字(2015)第45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仲裁裁决)。裁决:一、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300.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龙源建材公司不服黑河市仲裁委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其主要理由为:一、黑市劳人仲字(2015)第45号仲裁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同一仲裁庭已出具文书认定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就不应按照劳动关系受理申请,且被申请人在本次仲裁程序中并没有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仲裁委不可以超出仲裁请求范围作出裁定。二、该裁决适用法律有误,被申请人在其它诉讼程序中没有请求法院确认劳动关系,而是以民事侵权法律关系提出诉讼,且法院裁决书中理由只是写明法院判决理由,并不具有既判力,没有法定文书确认劳动关系。三、黑河市仲裁委无管辖权,黑河市仲裁委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劳务关系,就不应再受理申请人的请求。四、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请求依法撤销黑河市仲裁委仲裁裁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杜世祥辩称,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38民事裁定,以及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黑中民终字第228号民事裁定,确认申请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对此申请人并未提起上诉,充分说明与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产生法律效力。二、2014年11月7日,黑河市仲裁委下达(2014)第2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的理由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并未明确双方是劳务关系,现该裁决因两审法院的生效判决而失效。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产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程序合法。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确认,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为此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黑市劳人仲字(2015)第45号仲裁裁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要求撤销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庭审中,申请人龙源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峰提交2015年6月28日收条一张,证实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1,300.00元劳务费,被申请人隐瞒了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不应该再申请此项,工资不是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给付的,是申请人员工代表李秀宝给付的。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13天每天100.00元的劳务费。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曲丽玮认为,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款收到时间是2015年8月28日,收款在仲裁裁决之后给付的。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杜敏认为,此款系在2015年8月28日给付的,收条中所载明的时间是后添加的。被申请人杜世祥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2014年11月7日黑河劳人仲不字2014第2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黑河市仲裁委不予受理理由是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该通知没有明确双方是劳务关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峰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仲裁申请就是申请对法律关系的确认,但上面明确写的是劳务关系,不予受理的原由就是因为是劳务关系,是仲裁委在仲裁程序中最先作出的法律文书,仲裁委已经认定了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二、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黑中民终字228号民事裁定书两份,证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已经被两级法院裁定确认,申请人对此事实在一审结束后没有提出上诉,行为上已经认可属于劳动关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峰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裁定书中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到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裁定书在理由部分表达了对该案的观点,但是该部分不具有既判力,裁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被申请人提供该证据证明双方是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经本院庭审认证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收条一份,虽双方对收款事实无异议,但对收款时间存在争议,且该收条为复印件,故无法证明收款的确切时间,本院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第1份证据能够证实黑河市仲裁委此前不予受理的理由为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对此证据本院予采信。第2份证据能够证实经过诉讼程序,法院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雇员损害赔偿的起诉的主张,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杜世祥于2014年11月4日向黑河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黑河市劳动仲裁委做出黑河劳人仲不字(2014)第2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理由为杜世祥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2014年12月26日杜世祥向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龙源建材公司应支付杜世祥劳务期内受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爱民初字第38号民事裁定,以杜世祥与龙源建材公司不属于劳务关系为由,裁定驳回杜世祥的起诉。此后杜世祥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做出(2015)黑中民终字第22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另查明,申请人龙源建材公司支付被申请人工资1,300.00元。但双方对欠据中载明的收款时间存在争议。本院认为,申请人龙源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杜世祥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管理与服从的劳动关系,申请人认为黑河市仲裁委此前做出的黑河劳人仲不字(2014)第2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已对被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受理,故被申请人另行主张仲裁事项不应进行审查的主张,因此前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为“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并未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实体关系予以确认,且被申请人主张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两级法院确认不属于劳务关系,故被申请人另行主张申请人支付工资的请求,属于黑河市仲裁委受理范围。申请人现已支付被申请人工资1,300.00元,已按仲裁书内容实际履行,故申请人主张黑河市仲裁委作出的黑市劳人仲字(2015)第45号仲裁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拟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黑河龙源建材制造公司撤销黑河市仲裁委黑市劳人仲字(2015)第45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00元、邮寄费80.00元,由申请人黑河龙源建材制造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柳怡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沈洋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