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鹿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与吴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吴程浩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鹿民初字第13号原告: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号。负责人:连庆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夏海玲、黄聪聪,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程浩。法定代理人:吴元志。原告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与被告吴程浩医��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诉称:2012年6月18日,被告吴程浩因“车祸致左下肢疼痛肿胀2小时”,急诊予夹板固定后拟“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收住原告创伤骨科。因被告吴程浩创伤严重故经多次手术治疗,目前无明显不适主诉。时至2014年12月15日,被告经治疗各项生命体征稳定,已具备出院条件,然被告拒不配合依旧占用床位,不仅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而且严重影响其他需入院治疗患者的诊疗。加之,被告吴程浩入院至今共花费医疗费369847.96元,除预交160000元外,目前仍拖欠医疗费209847.96元。原告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一直让患者先治疗后付费。然现经原告多次催促剩余医疗费用,被告均无故拒绝支付,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吴程浩办理出院手续;2.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医疗费用(暂算至2014年12月15日)为209847.96元;3.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受理本案后,被告吴程浩以原告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对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本案涉及医疗侵权纠纷,原告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诉请被告吴程浩支付拖欠的医疗费的具体数额,必须待查明医疗侵权事实,并作出相应的责任划分方能确定,故原告目前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并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 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茜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