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川执字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口市川汇区聚通房地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00396号申请执行人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传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负责人梁光德,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左军,男。被执行人王家声,男。本院于2011年9月5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川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于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0)川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纪念审判员 刘长春审判员 叶朝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二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