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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培荣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兰云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惠贤民,系该社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培荣,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培荣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借款本金19000元及相应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75元;(三)执行费185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黄培荣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培荣双方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黄培荣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2000元,共计21000元(此案了结);2、若被执行人黄培荣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未给付清上述应付本息,则和解协议作废,由法院按判决重新执行,直至本息还清为止;3、被执行人黄培荣负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185元,共计负担460元(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黄培荣于2015年10月23日主动付款5000元,用于支付其本人与其子黄志两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共计1960元,余下3040元由申请执行人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申请执行人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潜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左金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