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39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凤武,诸城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凤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2007年7月,被告因纠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双方分居生活长达8年之久,再维持夫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吕某未应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7年7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5年6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对于财产问题,原告不要求在本案中主张。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结婚证、村委会证明、村会计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团结互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且被告已离家出走八年之久,原告据此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并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不要求在本案中主张夫妻财产的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均可另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 涛审 判 员 孙兴文人民陪审员 于海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