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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法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钢与被执行人许小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钢,许小保,芦小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翟钢,男,汉族,1966年10月3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委托代理人:王小银(系翟刚妻子),女,汉族,住址同上。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许小保,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芦小可(系许小保妻子),女,汉族,1980年9月26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申请执行人翟钢与被执行人许小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龙法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现因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小保及其妻子芦小可的银行存款14622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许小保及其妻子芦小可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秦光文审判员  杨中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