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1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晓丽与赵长辉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丽,赵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183-2号申请执行人赵晓丽,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赵长辉,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赵晓丽与被执行人赵长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外民二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晓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晓丽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长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1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弘野审判员 徐学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