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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国明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367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隆化镇。法定代表人丁贺成,局长。被执行人张国明,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国明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行非执字第4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国明履行法定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国明于2015年10月26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隆行非执字第49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静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