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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商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晓红、郭民田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红,郭民田,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830号原告刘晓红。原告郭民田。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红、郭民田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红、郭民田向我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红、郭民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刘晓红、郭民田负担。审判员  汤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