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海鹏与赵松涛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鹏,赵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43-2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鹏,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赵松涛,男,汉族,住东明县环保局职工,住东明县。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东执字第243-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松涛所有的产权证号2********号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松涛所有的产权证号2********号房产得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逯 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恒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