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沈城优与邓建武、李远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城优,邓建武,李远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313号原告沈城优,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816。被告邓建武,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4919。被告李远强,男,住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913。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城优诉被告邓建武、李远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城优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远强所有的粤S×××××号车(价值约25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城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远强所有的粤S×××××号车(价值约250000元)。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移、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原告沈城优应在冻结期满三十日前向本院再申请查封,逾期责任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勇代理审判员 王 渊人民陪审员 古灵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