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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秦中福、汤鹏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中福,汤鹏飞,王凡茂,王章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482-1号申请执行人秦中福,居民。被执行人汤鹏飞,居民。被执行人王凡茂,居民。被执行人王章田,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中福与被执行人汤鹏飞、王凡茂、王章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汤鹏飞、王凡茂、王章田应该偿还秦中福借款本金及利息8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目前被执行人王凡茂下落不明,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汤鹏飞、王凡茂、王章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秦中福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7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才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