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二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姜胜利、姜秀琴等与吴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胜利,姜秀琴,李绍芝,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姜胜利,开滦赵各庄矿业公司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姜秀琴,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李绍芝,唐山市陡河发电厂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吴芳,唐山市古冶区市政工程队职工。申请执行人姜胜利、姜秀琴、李绍芝与被执行人吴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唐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吴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芳和妻子毛淑华夫妻共有的座落在唐山市古冶区林西华瑞新城25楼2单元301室房产。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吴芳和妻子毛淑华不得对查封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李群应在收到本裁定三日内履行应尽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对查封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三、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书,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柯东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建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