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终字第2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金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26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方志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委托代理人:吴余林。上诉人金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马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金某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金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明岳代理审判员 黄百隆代理审判员 包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赵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