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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沈少好与孙贺、孙明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38号原告:沈少好,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荆芡乡沈郢村北湾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52********。委托代理人:徐彪,怀远县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贺,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河溜镇葛圩村路*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2********。被告:孙明明,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王前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威,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少好诉被告孙贺、孙明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少好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少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褚宏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符广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