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学爱、王金良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邢庄子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爱,王金良,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邢庄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4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爱。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邢庄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邢庄子村。法定代表人林秀宽,主任。上诉人王学爱、王金良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3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学爱、王金良又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上诉人王学爱、王金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菊玲代理审判员  王福群代理审判员  尹 来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洪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