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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曾顺石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某来,曾顺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7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来。系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顺石(自报),务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顺石犯抢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4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曾顺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韦某来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曾顺石和被害人韦某来在工作中存在摩擦。2014年10月18日,曾顺石纠集虎哥、阳哥(后两人另案处理)伺机报复韦某来,曾等三人在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社区宝石工业区井冈山饭店门口路段对韦某来实施殴打,期间曾顺石使用弹簧刀恐吓韦某来,后虎哥提出让韦某来交付5000元才能离开,韦某来迫于无奈叫朋友陈某、韦某送来5000元交给曾顺石等人。韦某来后因受伤到东莞市凤岗医院门诊治疗。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监控录像,到案经过、发票等书证,被告人曾顺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顺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曾顺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一、被告人曾顺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二、限被告人曾顺石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来人民币2164.2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四、继续追缴被告人曾顺石抢劫所得的人民币5000元,返还给被害人韦某来。曾顺石上诉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不是抢劫,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曾顺石和韦某来原同系东莞市塘厦镇艾玛电子厂的员工,曾顺石是韦某来的下属。工作期间,二人因工作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0月18日,韦某来邀请曾顺石等几名同事一同到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社区宝石工业区井冈山饭店吃饭,试图借此化解二人之间的矛盾。曾顺石叫上“虎哥”、“阳哥”二人一同用餐。饭后,曾顺石、“虎哥”、“阳哥”趁机在饭店门口路段对韦某来实施殴打,期间曾顺石使用弹簧刀恐吓韦某来,后“虎哥”等人提出让韦某来交付5000元来解决问题,最后,韦某来被迫让朋友送来5000元交给曾顺石等人。同月20日,曾顺石被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钱款未能缴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医院检查结果,病历,伤势照片,员工资料表,审讯录像,证人赵某甲、赵某乙、梁某、冯某、陈某、韦某的证言,被害人韦某来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曾顺石的供述等。针对上诉人曾顺石所提意见,经查:上诉人曾顺石因工作琐事而与被害人韦某来发生矛盾,后在韦特意邀请吃饭试图化解矛盾的情况下仍纠集他人,通过殴打、威胁等手段向曾索要钱款,曾在害怕的情况下被迫通过朋友当场给付了钱款,曾顺石的上述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曾顺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曾顺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韦某来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上诉人曾顺石所提意见,经查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韦某来撤回上诉。二、驳回曾顺石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颖代理审判员  胡文轩代理审判员  尹巧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瑞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