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945号原告黄某甲,男。法定代理人黄某乙,男。系原告黄某甲之父。被告蒋某某,男。被告王某甲,男。被告王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 判 员 袁园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龚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