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执民字第5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均朗与沈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均朗,沈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393-1号申请执行人:张均朗。委托代理人:罗少杰,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达。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564号张均朗与沈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53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