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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2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2848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9月26日生。被告张某,男,1983年1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秋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