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2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2848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9月26日生。被告张某,男,1983年1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秋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