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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新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平湖市广陈镇三红水泥制品厂、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潘军锋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广陈镇三红水泥制品厂,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潘军锋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新商初字第274号原告:平湖市广陈镇三红水泥制品厂。经营者:方美琴。委托代理人:倪中柱,浙江省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建英。被告:潘军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广陈镇三红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潘军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广陈镇三红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由原告平湖市广陈镇三红水泥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黄海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姬秋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