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申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春秀与孙宏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春秀,孙宏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5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春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宏艳。再审申请人王春秀因与被申请人孙宏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大民一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春秀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案涉纠纷发生在孙宏艳家门口,而不是判决中认定的孙宏艳家中。二、孙宏艳对案涉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三、王春秀的反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四、二审程序违法,拒绝接受王春秀提交的证据,且未经质证。故王春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项为由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制作招牌的问题发生争执,王春秀到孙宏艳家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孙宏艳受伤。一、二审判决基于查明的相关事实和证据,结合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和处理结果,认定案涉纠纷中孙宏艳无过错,进而判定由王春秀对孙宏艳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并由王春秀自己承担其损失并无不妥。王春秀主张二审程序违法一节,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春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春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文刚代理审判员 周燕雁代理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