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桃民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涂定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涂定元,张艮燕,江西力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为南昌市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247号-1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二楼招行个贷中心。法定代表人:陈磊职务:分行行长被申请人:涂定元,男,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新建县,被申请人:张艮燕,女,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新建县长堎镇建设路***号(美丽新世界)*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3604251976********。122197310176042。被申请人:江西力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为南昌市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A座1707室。法定代表人:胡才德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申请人涂定元、张艮燕、江西力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涂定元、张艮燕、江西力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涂定元、张艮燕、江西力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