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葛惠娟与上海一日五餐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惠娟,上海一日五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葛惠娟,女,196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沈超英,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一日五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建朗。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惠娟起诉被告上海一日五餐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惠娟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惠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惠娟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利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劭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