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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井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张爱军与赵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军,赵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井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张爱军,男,汉族,1978年7月9日出生,农民,住内黄县。被告赵鹏飞,男,汉族,1988年2月14日出生,农民,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军诉被告赵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军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爱军负担。审 判 长  王志中审 判 员  张红周人民陪审员  王利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裴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