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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田有群、田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田有群,田友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7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负责人杜朝宏,行长。被告田有群,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田友华,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告田有群、田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