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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2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聂绪红、聂瑛、四川忠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003-1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被执行人聂绪红。被执行人聂瑛。被执行人四川忠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1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聂绪红、聂瑛、四川忠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人民币99951.56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申请执行聂绪红、聂瑛、四川忠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一案,债权总额为99951.56元及利息,未实现的债权数额99951.5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