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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2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卢建芳与李亮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芳,李亮弼,济南捷安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980号原告卢建芳,女,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家政服务人员,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亓东星,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济南历城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立芹,女,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济南历城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李亮弼,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济南捷安石化物流有限公司司机,住济南市。被告济南捷安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高国志,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史振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荣莹,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建芳与被告李亮弼、被告济南捷安石化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建芳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原告卢建芳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东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