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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汝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406号原告:汝某,女。被告:郑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汝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汝某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舒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