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烟民四终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景云与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刘景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达岭路1号。法定代表人:郁小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金菊,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佳,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景云,无业。委托代理人:王大伟,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金菊、周佳,被上诉人刘景云的委托代理人王大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燕华审判员  丁 伟审判员  栾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斐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