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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法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克成与被执行人于洪岩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成,于洪岩,支继伏,李乃芝,李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张克成被执行人于洪岩被执行人支继伏被执行人李乃芝被执行人李继文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张克成与被执行人于洪岩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立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鑫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